12月12日,许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过程中,发现仍有部分商家存在违法使用“生鲜灯”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出的首张“生鲜灯”罚单。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将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宣讲《办法》相关规定,指导经营者进行自查,要求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发现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切实整改到位。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规范经营者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商户存在使用有色灯光、涂抹灯泡等“美化”生鲜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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